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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治理机制、尊重学术自由与高等学校改革(上篇)(2)

时间:2015-11-17 10:46 点击:
四是《规程》以法律的形式把学术权力作为高等学校的自主办学权力确定下来,规定了这项权力的行使主体、内容、行使的程序等,这意味着在高等学校,除了法律所规定的党委、校长以及具有参与、监督权利的教代会、学代

  四是《规程》以法律的形式把学术权力作为高等学校的自主办学权力确定下来,规定了这项权力的行使主体、内容、行使的程序等,这意味着在高等学校,除了法律所规定的党委、校长以及具有参与、监督权利的教代会、学代会等权力主体之外,又确立了一项新的权力即学术权力及其行使主体学术委员会,其意义在于为高等学校的学术权力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高等学校在改革过程中虽已获得了一定的办学权力,但主要是学校的经营管理权,而高等学校自主办学中的一项重要权力--学术权力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则还存有相当多的问题。因此,《规程》的施行会在高等学校学术自主和自治方面出现某种新迹象。
  五是根据《教育规划纲要》的部署,从2012年开始,教育部启动了高等学校的章程制定工作。高等学校章程是高等学校制定的有关学校内部管理的总括性文件,是高等学校行使"准行政立法权"的产物。现代大学管理之所以需要章程,是由学校组织的特殊性所决定的。高等学校管理是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政府与学校、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组织与个体的关系,涵盖组织的地位与职责、个体的权利与义务、纠纷的调处与解决等方面。而高等学校章程作为国家高等教育立法体系以外的、与高等学校内部管理密切相关的制度规则,涉及高等学校权力配置、发展目标、师生权利义务实现、社会资助与回馈等一系列高等学校办学的重大问题。因此高等学校章程之于现代高等学校管理而言,其价值不言而喻。
  由以上列举的新动向为开端,高等学校的改革发展似正发生某种变化,不同以往的改革新条件正在缓慢积聚,一种教育变革的新形态正在等待出台。
  二、推进治理改革,解决高等学校的行政化问题
  高等学校行政化问题是当前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改革难题之一,反映了高等学校运行机制的一种不正常状态。高等学校在其发展过程中产生的某些问题使许多人以为政府对学校的强势干预是必要的,并把高等学校的行政化看成政府干预的必要代价。但是,当前高等学校的许多问题并不是一个简单的通过政府干预就能解决的问题,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高等学校的这种行政化倾向给高等学校带来的更多是弊而不是利,教育行政部门的过度干预直接涉及了本应由高等学校自主决定的办学事务,使学校的功能难以充分发挥。高等学校行政化强化了学校的官本位性质,学校组织形式背离大学的文化特征,官场习气侵蚀大学组织,学术创新功能受到抑制。受行政化的影响,对教师的使用和管理都被纳人以权力为基本要素的行政框架之中,教师的学术工作不受重视,弃教从政风气蔓延。高等学校的行政化倾向严重损害了高等学校的自主办学地位,其办学活动直接或间接地受制于政府的行政管理,高等学校成为事实上的政府下属机构。
  高等学校的行政化问题其实是一个体制性的问题。当1985年的教育体制改革提出简政放权时,学校的办学权基本由政府控制,这意味着只有通过政府向学校的放权才能使公立学校真正获得办学自主权。由于被下放的国家教育权有一个向学校办学自主权转换的过程,因此这一放权的难度之大远远超过了国家权力系统内部的放权,一些原先属于政府行使的权力虽已下放给了学校,但由于这种放权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在实践中还会出现权力回收或者行政干预的问题。
  在中央决策层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宏观改革形势下,高等学校的去行政化改革朝什么方向努力、在什么地方聚焦、于什么环节着力已经越来越清晰。高等学校的行政化问题已有解决的可能性,这就是通过高等学校的治理改革,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增强治理能力,由此超越传统的学校管理,并进而解决高等学校的行政化问题,这是一条可能的改革出路。
  治理是新的治国理政理念和方式,就高等学校的组织特性而言,治理与传统管理的区别在于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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